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軍聲保,1,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昱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昱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本院111年度軍聲字第5號),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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