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蔡順嫀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連尉紋
徐肇鴻
林詩凱
劉蓁滙(原名劉蓁卉)
張育凱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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