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重附民,21,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原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 告 張心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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