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25,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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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吳庭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張純容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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