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4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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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心怡


被 告 鍾凱鈞原名鍾寶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55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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