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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劉柏芬 住○○市○○區○○街00號11樓
被 告 陳炤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57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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