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34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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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林原禾
被 告 李政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7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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