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39,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郭林淑女
被 告 楊川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1月4日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