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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0號
原 告 吳配宇
被 告 翁仁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4月30日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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