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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義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19號),於113年5月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之理由僅略載「量刑過重」、「理由後補」,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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