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38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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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伊麗



            吳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沛瑄律師
            郭瑜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伊麗、吳蔚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伊麗與吳蔚係母子,分別擔任辦理托福英文檢定考試之美國教育基金會駐華辦事處(下稱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及志工。

緣丁宣勻業已報名美國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舉辦之考試,因自己僅接種一劑Covid-19疫苗而與美國教育基金會試場之防疫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有間,且難以再向醫院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乃於同年9月19日去電美國教育基金會詢問細節,經廖伊麗於電話中答覆並允諾仍然可以參與考試,丁宣勻旋認該試場前揭防疫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並不合理,故於同年9月20日在美國教育基金會的google map評論區,以DinDin名義留言如附件一所示言論(下稱本案言論),希望日後遇到相同狀況的考生可以直接打電話至考場詢問,不必四處奔波跑醫院。

丁宣勻於同年9月21日下午1時許至美國教育基金會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應考時,經廖伊麗與吳蔚確認渠即為留言如附件一之考生後,彼2人並未細究丁宣勻接種疫苗次數與當時是否攜帶「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乃至渠身體健康狀況是否會感染其他考生等具有實質關連性之事由,僅就與防疫規定無關之前揭DinDin評論留言要求丁宣勻應先行道歉更正,資為丁宣勻參與該次考試之條件,而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當場以如附件二所示之話語脅迫丁宣勻,丁宣勻表示「我現在看不出是你要我評論改什麼啊?我評論要我道歉可以啊,我之後回去改嘛,你現在應該是要讓我先進去考試啊。」

惟仍不為廖伊麗與吳蔚接受,丁宣勻為免渠該次英文考試之權利遭剝奪而勉強書寫道歉內容如附件三而行無義務之事,並於書寫完畢後進入試場考試。

嗣經丁宣勻報警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2人於偵訊之供述、㈡告訴人丁宣勻於警詢、偵訊之證述、㈢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及道歉文影本、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及逐字稿、本案言論之Google評論截圖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2人固不否認其等分別為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及志工,並於前揭時、地,經確認告訴人為發表本案言論考生後,即以附件二所示之話語,要求丁宣勻就本案言論道歉並更正,否則禁止告訴人參加該次托福考試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含辯護意旨):告訴人之言論已損及美國教育基金會及托福考試之公正性,使公眾誤認托福考試之防疫措施不嚴謹,已屬於騷亂及紛擾之行為,依ETS及托福考試相關規定,被告2人本有權禁止告訴人參與該次托福考試。

然被告2人考量告訴人應考權利,始要求告訴人改正道歉後,即可參加該次考試,語氣平和,並無何脅迫行為可言,且不具實質違法性等語。

伍、經查:

一、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保護之法益為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性質上係屬開放性構成要件,範圍相當廣闊,欠缺表徵違法性之功能。

故在強制罪之犯罪判斷,除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對象是否被迫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外,尚須審查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

而強制行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藉由對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整體衡量,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

倘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

二、廖伊麗與吳蔚係母子,分別擔任受美國教育服務社(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簡稱ETS)委託在我國辦理托福英文檢定考試(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TOEFL,下稱托福考試)之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及志工。

告訴人報名美國教育服務社於111年9月21日舉辦之托福考試,因告訴人僅接種1劑Covid-19疫苗,與美國教育基金會試場之防疫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無法接種第二劑之證明文件」有間,且難以再向醫院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告訴人即於111年9月19日去電美國教育基金會詢問細節,經廖伊麗於電話中答覆若考前快篩陰性仍然可以參與考試。

告訴人後於111年9月20日在美國教育基金會Google評論(Google Review)上,以DinDin名義留言如附件一所示言論(即本案言論)。

告訴人後111年9月21日下午1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考場應考時,被告2人擔任考場監考人員,經被告2人確認其為發表本案言論之考生後,被告2人即以附件二所示之話語(完整對話內容詳附件四之本院勘驗筆錄),要求告訴人先行就本案言論道歉,否則可禁止告訴人參與該次考試。

告訴人於當日書寫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內容後,方進入試場考試等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原審卷第179至180頁,本院卷第298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卷第23至26頁、第71至75頁),並有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及道歉文影本、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及逐字稿、本案言論之Google評論截圖、美國教育基金會考試中心防疫規定及聲明影本等證在卷可佐(偵卷第15至19、33至35、41、306頁,原審易字卷第203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告訴人報名美國教育服務社委託美國教育基金會舉辦之托福英文考試,彼等間為私人民事契約關係,依約考生應遵守相關考試規範及政策:㈠美國教育服務社係民間機構,有其網頁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71頁),其委託美國教育基金會所舉辦之托福英文考試,性質上屬於民間私人機構所舉辦之測驗性質。

又告訴人上網報名托福IBT測驗,有告訴人托福訂單確認信影本可稽(本院卷第291、319頁),是其與美國教育服務社間成立私人契約關係,合先敘明。

㈡依美國教育服務社於托福網際網路考試資訊公告2021至2022版(偵卷第167至171頁),記載略以:「當你提交了註冊以報考托福網際網路考試時,你同意下列所有在本資訊公告、在托福網站上或監考人員與你溝通的程序與政策」、「若你任何行為違反本公告中、在托福網站中、或在考場與你溝通的政策與程序,監考人員被授權立即終止你的考試,將你從考試開除與/或扣留及終至取消你的考試成績。

違反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未遵守本公告中、在托福網站中、由考試中心監考人員所給予、或任一考試材料中的任一考試管理規定」,可知考生應遵守托福考試(含監考人員與考生溝通)之程序與政策,否則監考人員得終止其考試等。

㈢關於托福考試政策規範,違反事項包括「若考生以書面文字、或話語問題、或與美國教育服務社或其他人員以口頭表達、或書寫威脅、或令人不安的方式、或用不敬的言語表現出威脅或令人不安」、「製造騷亂紛擾-任何型態的破壞性行為都不會被容忍。

監考人員全權自主決定破壞性行為的構成」有托福網際網路考試資訊公告2021至2022版可稽(偵卷第169頁);

又依美國教育服務社認證授權考試中心之政策、程序與實踐手冊(CTAS P3手冊)2022年2月版中英文對照版(偵卷第177至303頁)第8章「規則與如何處理犯規」(偵卷第293至295頁),有關不當行為舉例包括「未遵守考試中心監考人員所規範之規則或指示」、「導致任何一種失序、干擾、滋擾、騷亂或紛亂」,不當行為之處置則包括「第一步是警告告誡從事不當行為的考生停止該行為,建議考生若監持持續其不當行為,則會被要求離開該考試中心。

若該行為在第一次警告告誡後仍監持持續,監考人員應當開除該考生」,成績與考試結果誠信政策「若考生從事不當行為,美國教育服務社保留所有權力得以取消任何考試結果」。

可知美國教育服務社定有相關考試政策規範、不當行為處理程序等,考生、監考人員應予遵循。

四、案發當日被告2人擔任美國教育基金會執行托福考試之考場監考人員,認為告訴人已違反考試政策,本得終止其考試權利,惟被告2人依上開托福考試政策,建議其改正違規行為,讓告訴人得以參與該次考試,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強制之犯意,亦無實質之違法性:㈠告訴人報名托福考試後,認為考試防疫規定不合理,乃於111年9月20日美國教育基金會的google map評論區留言附件一所載之文字,其用語包括「托福考試『垃圾』防疫規定」、「歧視有確診者」等文字,已如前述,被告2人據此主張該等文字於翌日考試當日仍然存在,認為告訴人上開留言用語係不當批評托福考試防疫規範,在疫情嚴峻期間,恐造成公眾、考生對於托福考試防疫規定之誤解與不信任,已違反前述考生不得「令人不安之方式、用不敬的言語表現出令人不安」、「製造紛擾」、「導致任何一種失序、干擾、滋擾、騷亂或紛亂」等考試規範與政策,可終止被告考試等節,既有前述相關托福考試政策規範可佐,且衡諸告訴人該留言用語形式上確實該當上開考試規範政策所禁止考生之不當行為涵攝範圍(雖該規範射程範圍抽象且廣,但此乃私人機構基於為使多數應考人之考試得以順利進行之規範目的使然),應認身為監考人員之被告2人當場認為告訴人違規之判定,尚非無據,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告訴人與被告2人間之對話錄音,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366至369頁),依該勘驗結果:1.廖伊麗已表示「評論內容是詆毀、不尊重我們的防疫規範。

所以我們事實上,我跟你講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如果你沒有要修正跟更正道歉的話,我們事實上,我們可以拒絕你考試」、「告訴人:所以你要我改什麼?吳蔚:你either原有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用詞不恰當」可知被告2人認為告訴人上開網路上評論不詞不當,涉及詆毀、不尊重防疫規範,違反考試相關規範、政策,可拒絕其考試,並將此事由及不利益結果告知告訴人。

2.廖伊麗復表示:「....我跟你講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如果你沒有要修正跟更正道歉的話,我們事實上,我們可以拒絕你考試」、吳蔚表示:「不用改五顆星,一顆星,保持一顆星都可以。

但你要寫,在原本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用詞不恰當...」可知被告2人告以處理方式有二:一、取消告訴人考試資格。

二、當場對於其之前評論表示道歉後,准其考試。

此處理方式,與上開經授權之考試中心之政策、程序與實踐手冊第8章「規則與如何處理犯規」所規定「第一步是警告告誡從事不當行為的考生停止該行為,建議考生若監持持續其不當行為,則會被要求離開該考試中心....」之規範程序(偵卷第295頁)並無不合。

是以,被告2人依上開規範程序警告告訴人若不停止其不當行為(即網路評論區之不當留言),可拒絕其考試,顯係依美國教育服務社所授權之相關規範執行其職務,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

3.又依勘驗結果,可知被告2人語氣平和,當告訴人詢問是否修改原Google評論、改為5顆星評價時,被告2人均告以不用修改原評論,亦不用改為改5顆星,建議告訴人在就其未尊重托福考試防疫規定及用詞不當一事於網路評論區留言表達歉意,即可入場參加考試。

顯係針對告訴人不當行為部分予以補救,並未強加要求告訴人把原評論刪除、修改。

告訴人對此不僅未表示拒絕,甚且稱:「...我評論要我道歉可以啊,我之後回去改嘛。

你現在應該是要讓我先進去考試阿。」

經吳蔚表示要現場改,告訴人稱:「好啊那我就現場改阿。」

可知告訴人並未為反對之表示,而係出於其權衡判斷決定其不願意喪失該次考試資格,而同意接受被告2人提議為適時道歉而得以參加該次考試之補救方案。

是綜觀本案脈絡,可知告訴人既違反考試規範在先,被告2人本可拒絕其進入考場,但其等依規定警告告訴人停止不當行為,並提供補救方案,經告訴人同意而發表道歉言論,上開對話過程誠屬雙方在履行語言測驗契約過程中之磋商,難認被告2人有何從事脅迫之不法行為,亦難認告訴人有何表意自由遭侵害可言。

㈢此外,告訴人與美國教育服務社訂有考試合約,即應遵守相關考試規範、政策,告訴人既於美國教育基金會網站評論區為上述不當留言,經身為監考人員之被告2人判定違反考試規範,則被告2人未逕予終止其考試,而係可提供以道歉方式給予考試機會之補正方案,乃係依循合約及美國教育服務社相關規範進行,具社會相當性,難認有何「手段與目的」無合理連結之實質違法性可言。

㈣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強制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原判決對被告有罪論述不採之理由:㈠原審判決以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揭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而認為被告2人要求告訴人道歉之手段,難謂符合社會相當性等語,固非無見。

惟該案之基礎事實係指加害人若侵害他人名譽而不願道歉時,若透過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意旨有違而言。

所強調者,乃以國家法律強制人民公開道歉此點,干預人民之表意自由而應予限縮,此與本案係締有合約規範之私人間,一方違反合約規範,他方依約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始繼續提供給付之民事糾葛並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

㈡原審判決復以告訴人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公開發表個人之意見評論,告訴人所為仍難謂屬於「用不敬的言語表現出威脅或令人不安」、「製造騷擾紛亂」之行為云云。

然而,任何人本可就托福考試防疫規定等事涉公益事項公開而合理發表個人之意見評論,但告訴人既報名托福考試,有私人合約規範彼此權利義務,本應遵守相關考試規範,其卻以「垃圾」等不當文字於美國教育基金會google map評論區公開批評防疫規範,而於考試當日該段文字仍在網路上,則經被告2人判定違反考生不得「令人不安之方式、用不敬的言語表現出令人不安」、「製造紛擾」、「導致任何一種失序、干擾、滋擾、騷亂或紛亂」等考試規範與政策,乃係依雙方合約、美國教育服務社之規範所為,既非顯然不當、毫無根據,法院自應予尊重基於民事合約下,身為執行辦理考試之監考人員當場之判定權限。

六、原審未詳酌上情,誤對被告2人為有罪之諭知,自有未恰,被告2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予以撤銷,另為被告2人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件一:
托福考試垃圾防疫規定,打電話去問才說「希望同學都打電話來詢問,因為每個人狀況不同」。
所以網頁上規定是寫好玩的?更不用說規定完全不合理,侵犯個人隱私。
綜合其他評論,直接幫大家總結它的隱性規定,
1.歧視有確診者,不管早已康復
2.無確診者沒打滿疫苗並不需佐附其他文件證明(事實上醫院診所根本無法開立這種證明,我跑了兩個地方都這樣說,大家不要浪費時間),只要你沒確診過就好。
建議所有規定直接廢除,改成入考場前需快篩就好。
規定模稜兩可,每個都個案處理是在衝三小?
附件二:
廖伊麗稱:今天的評論內容是詆毀,...所以我跟你講,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如果你沒有要修正跟更正道歉的話,...我們事實上可以拒絕你考試。
...我們的一個替代方式是,...(對吳蔚說)你讓她自己寫,(對丁宣勻說)不是,看你怎麼寫,...我們接受同學的任何建議,但是不要有髒話...你自己先寫看看,然後我們再把結果報告上面,看看上面決定怎麼樣...因為我們還是要你的文字,你可以先寫在這邊,然後ok的話,你再打在你(google map評論)上面,...你可以寫說你要更正你的評論的內容是什麼。
吳蔚稱:你不用修改你的評論,但你要寫,在你原本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我這邊用詞不恰當,我到考試中心以後,發現我...」。
...只要後面備註說「我可能講話比較不潔(filthy)」,評論不用回去改,你要現在現場改(now and here)。
...你只要後面跟大家說「對不起我,我因為不遵守我們的防疫規定,我到考場以後...」
附件三:
對不起,我不應該不尊重托福考試的防疫規範,我也為在google評論上的措辭不當道歉,在考場入口深刻感受到此考場對於防疫規範的嚴謹,讓考生可以安心考試。
附件四:被告2人與告訴人間於111年9月21日之對話內容吳蔚:髒話連篇的問題。
廖伊麗:因為我們還有下一場。
告訴人:所以,不是,所以你的意思是因為我寫了你的評論,所以你不讓我進去?
廖伊麗:你寫評論,不是,你寫評論都0K。
告訴人:所以我寫評論0K,那為什麼你現在不讓我進去?廖伊麗:今天是評論內容是詆毀、不尊重我們的防疫規範。
所以我們事實上,我跟你講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如果
你沒有要修正跟更正道歉的話,我們事實上,我們可以
拒絕你考試,因為你不尊重我們的防疫規範,而且白紙
黑字在…在那邊。
告訴人:我所以我打電話來問你說,我因為個人的身體因素…吳蔚:不是打電話的問題。
廖伊麗:我跟妳講
告訴人:然後你當下跟我說,我這樣子可以?
吳蔚:不是打電話的問題。
廖伊麗:不是,我還是在跟你講,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樣對吧?
告訴人:好,所以你可以接受我只打一劑進去考試。
廖伊麗:不是,有些同學他有特殊的理由,他不能打疫苗。
告訴人:我就是有特殊理由,不能打阿。
廖伊麗:對阿,那你的特殊理由是什麽呢?
告訴人:我特殊理由就是因為我打了第一劑以後,我身體不舒服,所以我無法打第二劑,然後,然後因為我自己有跟醫
生有談過,然後,但是,他,現在因為已經事隔許久,
他沒辦法,醫院沒辦法給我開這個證明。
廖伊麗:沒有阿,那你可以說那你之前的,你之前的那個就診紀錄阿。
告訴人:阿因為就是…
廖伊麗:那個就是證明阿。
告訴人:醫生是,就是…
廖伊麗:就診紀錄不管你什麼時候,一年前,都可以開的。
告訴人:就是因為那個是我私下跟醫生問的,所以當然沒有就診紀錄,這種東西是不需要,不需要有。
廖伊麗:不是私底下問,而且,OK,either你在,你要來我們中心考試…
告訴人: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修改我的評論,我就可以進去考試?廖伊麗:我們的一個替代方式是,因為…
吳蔚:你不用修改你的評論,你只要後面備註說,我可能講話比較不俗,然後…
廖伊麗:就是你看嗎,你原有的評論,anyway, 這個就是,你請他,你跟他講。
告訴人:所以你要我改什麼?
吳蔚:你either原有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用詞不恰當,然後…
告訴人:然後改五顆星嗎?你的意思是這樣?
吳蔚:不用改五顆星,一顆星,保持一顆星都可以。
但你要寫,在原本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用詞不恰當,我到考試中
心以後。發現我…,雖然你的態度讓我…你要怎麼…
廖伊麗:你先讓他自己。
吳蔚:你…你要…你要,因為我真的看不出,你要怎麼凹下去啊,所以…
告訴人:等一下,我現在看不出是你要我評論改什麼阿?我評論要我道歉可以啊,我之後回去改嘛。你現在應該是要讓
我先進去考試阿。
吳蔚:不用回去改,你要現場改。
告訴人:我要現場改,所以你的意思是,我要現在改?
告訴人:好啊那我就現場改阿。
吳蔚:不用,你不用把你原本的評論改掉。
你只要後面跟大家說對不起我,我因為不遵守,不遵守我們的防疫規定,我到
考場以後…
廖伊麗:你讓他自己寫。
告訴人:所以我只要道歉,然後我現在,我還是要做快篩?廖伊麗:不是,看你怎麼寫,因為我們事實上,我們接受同學的任何建議,但是不要有髒話、不要有甚麼東西,那是詆
毀我們的規範。
告訴人:好,所以…
廖伊麗:你的建議,所以我們會,我們會再適時的討論,適時的後續、陸陸續續我們會再…
告訴人:好,那我確認一點,就是我不應該說髒話,在評論裡面?
廖伊麗:但是你,你也不,你直接罵人家說,我們的防疫規範是垃圾,這樣子很奇怪阿。那如果你是覺得我們的防疫規
範是垃圾的話,那…那…我覺得你自己衡量,你自己先
寫看看。然後我們再把結果報告上面,看看上面決定怎
麼樣。
告訴人:所以現在還有上面的人?
廖伊麗:對,因為是,不然我怎麼知道,我也只是接妳的電話,我也不知道你會寫這樣…
告訴人:那我可以現在跟上面的人講嗎?我就確認我要寫什麼。
廖伊麗:不是,你直接寫說,你直接。我跟你講。
告訴人:好,我現在改,我現在改。
廖伊麗:你可以直接這邊,因為我們還是要你的,還是需要你的文字。你可以先寫在這邊。然後0K的話,你再,你再打
在上面。這個是你的評論嘛,那你可以,你可以寫說你
要更正你的評論的內容是什麼,那我們再給上頭看,他
可以。
告訴人:我直接改就好啦?
廖伊麗:不行,我們還是要你的文字。
告訴人: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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