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41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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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94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均有其適用,然此所謂「曾經判決確定」,就裁判上一罪言,乃專指「有罪」確定判決而言,如非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無同法第267條所規定之一部、全部之關係,既無一部、全部之關係,即非同一案件,自不發生既判力所及之問題。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略以:被告陳駿神基於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詳卷,下稱中信商銀帳戶)及臺灣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周興德」之人(下稱周興德),嗣周興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自稱「向微」向告訴人陳啟銘(下稱告訴人)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網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日,將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設附表所示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原判決以:(1)被告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LINE將其所申設中信商銀帳戶及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人士使用,致詐欺集團用以詐欺鍾郁萍(原判決誤載為鐘郁萍)等10人之行為(下稱前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無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112年6月8日確定);

(2)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10年5月2日21時許,透過LINE將其所申設上開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人士使用,致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告訴人之行為(下稱本案)。

觀諸前案及本案,被告同一,且所交付帳戶及交付時間均相同,鍾郁萍等10人與告訴人匯款時間亦為重疊之同段時期,足認本案與前案確定判決所判決之行為屬實質上一罪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自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不能再重複判決等為由,認本案依法應諭知免訴,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固非無見。

三、惟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案所認定事實,固均為被告提供上開中信商銀帳戶及臺銀帳戶予他人使用,且遭詐騙之被害人確有將受騙款項匯入此等帳戶內,然稽之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見偵字第29560號卷第5至33頁、偵字第26164號卷第5至36頁),前案所認定遭詐騙之被害人為鍾郁萍、吳明學、吳芸菕、楊晉嘉、龔伯倫、張嘉芳、吳政延、馬力瑋、張金福、吳芷苓,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則為「陳啟銘」,二者顯非完全相同之社會事實,亦不具實質上一罪關係。

再者,前案既經判決無罪確定,與本案間無裁判上一罪可言,非屬同一案件,自難認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原判決以本案與前案確定判決所判決之行為屬實質上一罪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為前案既判力所及為由,諭知免訴判決,非無研求餘地。

檢察官以前案既經諭知無罪,與本案不生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關係,無重行起訴、重複評價可言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判,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作成本判決。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陳啟銘遭詐騙後匯款經過 1 110年5月11日23時5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2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3 110年5月12日凌晨零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4 110年5月12日凌晨零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5 110年5月13日21時16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6 110年5月14日12時6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臺銀帳戶。
7 110年5月15日10時2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8 110年5月15日10時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9 110年5月15日10時20分許,以現金3萬元存入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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