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50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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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佳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係勾選「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
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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