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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西村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6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西村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且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有罪之諭知,而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前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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