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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訴人 侯泰榮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4207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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