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67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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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晉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04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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