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更一,1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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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鈞傑


指 定
義務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渝憲



指 定
義務辯護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6號、111年度訴緝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丁渝憲除戶籍地址外另陳報居所,應為送達,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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