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杏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13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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