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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越南籍)
義務辯護人林芬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TRAN QUOC KHANH出生年月日「民國91年9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9年9月2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TRAN QUOC KHANH出生年月日「民國91年9月2日」之記載,顯係「民國89年9月2日」之誤寫,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蔡廣昇
法 官許文章
法 官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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