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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江俊威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紀孫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8、146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訂於113年8月15日宣判;因同年8月2日新增施行「詐欺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移列為第19條,並增訂第25條應於「裁判時」適用之義務沒收規定。因此,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
法官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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