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婉菁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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