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1793,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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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健哲



選任辯護人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6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10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芯卉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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