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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行為後法律修正,可能影響於被告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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