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52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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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清

選任辯護人 何孟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清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前不詳時間,先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帳號等資料提供給「AMY」,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臻臻」之名義,透過IG及LINE與告訴人郭隆德取得聯繫,向告訴人佯稱:可依指示至新葡京投資網站購買彩券,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系爭帳戶內,旋由被告於同日依「AMY」之指示,匯款1萬1千元至指定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提供之來電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新葡京)截圖、系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出其與「AMY」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於111年7、8月間認識「AMY」,「AMY」向我聲稱先前曾幫男友經營新葡京博弈平台,因其男友劈腿想報復其男友,希望我配合申請該平台帳號,其可利用該平台之漏洞,讓我投注均命中,使其男友受損,我當時剛離婚,感覺與「AMY」同為感情之受害者,而未能察覺異狀,依「AMY」之指示,至該平台申請帳號,旋有暱稱「新葡京027號客服」之人與我聯絡,我先於111年8月30日匯款3,000元至「新葡京027號客服」指定之帳戶加值,隨後投注確實均中彩,並有高達113萬元之彩金,使我對「AMY」深信不疑。

嗣後「AMY」及「新葡京027號客服」分別以需要金流穩定帳戶、先儲值才能將彩金提現、出金帳號輸入錯誤、繳納稅金云云,要我配合匯款,致我陷於錯誤,陸續再於111年9月6、10、12日匯款1萬元、3萬元、83,000元至指定之帳戶。

因我已無任何資力,「AMY」又假稱得以其經營之咖啡廳之會員會費幫我墊付款項,要我提供系爭帳戶,我見到系爭帳戶開始有數筆小額款項匯入,對「AMY」深信不疑,而將「AMY」聲稱其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匯至「新葡京027號客服」指定之帳戶,我沒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等語。

五、關於被告是否提供其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為詐欺、洗錢犯行乙節,經查:㈠被告於111年8月底某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前不詳時間,先將系爭帳戶帳號提供給「AMY」,再由「AMY」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臻臻」之名義,透過IG及LINE與告訴人取得聯繫,向告訴人佯稱:可依指示至新葡京投資網站購買彩券,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0月14日13時45分許,匯款3千元至系爭帳戶內,旋由被告依「AMY」之指示,於同日14時13分許,匯款1萬1千元至指定帳戶內等情,為被告坦承在卷(見偵卷第26至27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郭隆德於警詢之證述綦詳(見偵卷第8至9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來電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新葡京)截圖(見偵卷第16至17頁、18至20頁)、被告與「AM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9至88頁)、系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觀之被告與「AMY」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可見「AMY」於111年9月5日向其稱:「那哥哥那我們儘快把問題解決,如果漏洞修復後就沒有辦法繼續了。」

、「哥哥可以直接提領,也可以繼續玩一下。」

、「要不然妹妹也不會著急帶哥哥賺更多的錢」、「因為漏洞修復後就沒有辦法繼續了。」

、「哥哥3萬是為了穩定帳戶的,你儲值好以後,客服會把這3萬直接充值到你的帳戶,提現的時候可以一併提出的。」

,被告問:「妹妹我要領多少出來……」,「AMY」回稱:「當然是全部都流出來啊。」

、「一分都不要,留給那個渣男。」

、「哥哥最好是先儲值進去一部分穩定一下帳戶,因為我們的帳戶這幾天一直沒有流水。」

、「哥哥最好先儲值一萬」(見偵卷第33頁),被告於111年9月6日回覆「AMY」稱:「今天有時間就先儲值一萬喔」,嗣經被告傳送交易紀錄截圖後,「AMY」問:「哥哥已經儲值好了,你儲值了多少?」,被告稱:「一萬塊」(見偵卷第34至35頁),「AMY」於111年9月10日向被告稱可以提現後,被告依其指示操作因均未收到款項,「AMY」又稱可以聯繫客服,經被告詢問「新葡京027號客服」後,「新葡京027號客服」稱被告提供之銀行卡帳號有誤云云,又表示:「您好,修改您的銀行卡信息需要您提供以下信息:……3您提現總資金百分之十的風險保證金……您的帳戶人民幣折合台幣為0000000.3156元新臺幣,需要您繳納10%作為改卡風險質押金,繳納完成後,您可立即提現,等資金到帳後3個工作日內您沒有任何異議,我們會將您的質押金全額退回您的銀行卡上!您的帳戶餘額的10%為113561.63元新臺幣!」,被告雖向「新葡京027號客服」爭執其並未輸錯帳號,「新葡京027號客服」均稱系統不會出錯云云,又稱:「我公司在澳門是排行前三的正規線上平台,您只是公司的一個小小的會員,提現金額100萬多一點,這麼大的公司會差您這點錢嗎?」,被告即改問:「繳押金有期限嗎?」,「新葡京027號客服」隨稱:「先生您好,您可以辦理延期。」

、「您可以先繳納3萬元新臺幣作為延期保證金。

到達繳納期限後,繳納剩餘部分即可。」

、「我已向上級申請您繳納3萬延期保證金後,可延期7個工作日」,被告即依「新葡京027號客服」之指示匯款3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再於111年9月12日匯款83,000元至其指定之帳戶(見金簡上卷第53至59頁),確與被告所辯上情相符。

㈢又被告於上述遭「AMY」及「新葡京027號客服」詐欺,並依對方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後,「新葡京027號客服」雖向被告稱可以辦理提現,然又稱:「……現在財務正在準備給您提現,根據澳門博彩協會聯合澳門稅務局規定,因為您屬於改卡風險用戶您必須先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需要繳納帳戶餘額20%個人所得稅,繳納完成10分鐘內會將您提現的金額匯入您提供的銀行帳戶內,您的帳戶餘額折合台幣為0000000.5714元,您的交稅金額為226210.71萬元新臺幣。」

(見金簡上卷第91頁),被告將此訊息傳送給「AMY」並質疑:「為什麼一直要我繳錢」,「AMY」即稱:「哥哥稅金是必須繳納的,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難道你不知道嗎?……」,被告表示:「重點是22萬元怎麼來」、「沒能力再借到錢了」(見偵卷第49至51頁),嗣於111年9月16日被告又收到「新葡京027號客服」傳送訊息稱:「先生你好:剛接到安全部門通知由於你是臺灣用戶,請你在24小時繳納國際匯款稅金,如你不繳納國際稅金,我公司將在48小時之後聯繫臺灣當地司法部門,我公司懷疑你以洗黑錢賺取營利,對你:林文清個人信息查詢以及綁定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調查以及凍結各人名下資產和銀行帳戶。」

(見金簡上卷第93頁),被告將此轉傳給「AMY」,並表示要報警處理,「AMY」即再三阻止被告,並稱:「你參加博弈不違規嗎?」、「我們的中獎記錄一看就知道裡面是有不正常的。」

、「哥哥任何一個博弈平台沒有中獎率,有這麼準確的100%中獎的。」

,被告則表示:「我沒有辦法借到錢了」。

堪認被告確係相信其參加博弈中獎,但因受對方不斷以各種名義要求匯款而察覺有異,已想要報警處理。

㈣而AMY為使被告不會因資金不足而報警,並向被告稱:「我開的咖啡廳現在有好多會員都要到期了,然後他們需要重新續會員費,會員費起充都是3000起充的」,被告即問:「所以妹妹要幫我湊22萬嗎?」,「AMY」稱:「這樣哥哥你把你的銀行帳號發給我,然後我把你的號店裡,如果有會員充值,我就讓他充到你的帳戶裡,然後夠1萬2萬你就匯款給客服那邊,然後我們辦理延期可以嗎?」,被告遂將其系爭帳戶存簿拍照傳送給「AMY」(見偵卷第58至60頁)。

堪認此時被告將其帳戶交予AMY係為補不足資金,供AMY匯入款項之用,而非單純出借帳戶。

而果真告訴人於111年10月14日經詐騙集團施用詐術匯款3千元至被告帳戶後,經「AMY」再向被告稱:「好的哥哥,你可以聯繫客服儲值」,被告即連同告訴人匯入之3千元再轉匯11,000元至指定帳戶(見偵卷第83頁)等情,有被告與「AMY」及「新葡京027號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金簡上卷第53至63頁)、交易紀錄截圖(見金簡上卷第51頁)在卷足參,堪認被告並無收取告訴人匯入之三千元之意,而係認該筆款項係「AMY」所經營之咖啡廳會員所繳納之會費,被告向AMY借款後再轉給「新葡京027號客服」,作為繳納稅金之用,難認其主觀上係提供其帳戶供他人匯款。

而被告主觀上既無從得知告訴人係因遭他人詐騙而匯款至其帳戶,自難認有與「AMY」或「新葡京027號客服」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聯絡。

六、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與「AMY」係以哥哥妹妹相稱,並非常見之網路情人感情詐欺類型,且被告係為「AMY」報復其男友,基於私利而投注博弈平臺,難認被告與「AMY」間有相當之情誼足使被告陷於錯誤。

另被告雖辯稱因剛離婚始未能察覺異狀等語,然被告係於109年9月1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距案發日已近1年之久,被告是否因此而輕信「AMY」所言,亦屬有疑。

又被告得知需另付22萬餘元時,曾向「AMY」稱:「有被欺騙的感覺」、「在(再之誤)借人家就會說我被騙了,被酸一頓還是借不到」、「妹妹知道嗎,這次如果錢提不出來,我就會被說被詐騙了,以後誰敢借錢給我」、「一個是我真沒錢,一個是妹妹沒有對我說實話,我心很累了」、「如果妹妹是真心真意,那幫哥哥把錢提出來,哥哥分妹妹一半好不好,提錢很快的對不對」、「妹妹說電腦不會有錯,那我手機存起來的資料會不會錯,我認為妹妹不會騙我,可是平台用公司規定,做什麼都要錢,我們帳號的錢不是錢嗎,正派的做法是這樣嗎」、「我打算報警處理,妹妹覺得呢」等語,此時被告既已對「新葡京027號客服」有所懷疑,認其涉及違法,卻因不想承認遭詐騙,轉而要求「AMY」提供方法;

且在提供「AMY」系爭帳戶後,被告稱「平台的事妹妹會處理嗎」,「AMY」回稱「哥哥我這邊會託朋友找找關係,讓他們幫我們延期一下」、「我朋友那邊會幫忙處理延期」、「在那個公司他和我是最要好的朋友,他還是有一定力度的」等語,被告顯已知悉「AMY」與「新葡京027號客服」均為詐騙集團,卻為圖私利,仍在所不惜,將自己利益考量優先於他人財產法益,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雖被告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身分,然難認無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其犯行明確,原審諭知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惟查,本件揆諸被告與「AMY」之對話紀錄顯示,被告與「AMY」之人在告訴人遭詐騙前,已有互動往來,被告因此對其產生信賴,究無檢察官所指,被告係無故交付帳戶資料與毫無信賴關係之人。

被告係為籌措稅金,始將帳戶供AMY匯入款項,且該筆匯款(即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匯入後,被告立即匯出,堪認並非基於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匯款之用,且不知該筆款項係他人遭詐騙而來,亦無洗錢之犯意,自無檢察官上開所指容忍上開犯罪結果發生之意。

而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被告帳戶有被害人款項匯入,被告即應知悉與詐騙集團有關,而涉上揭犯行,並未提出積極事證證明,自難憑採。

㈡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

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然前揭檢察官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柏璋提起上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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