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60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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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永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36、25800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273、2879、4968、60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葉永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僅被告葉永源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表示: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不爭執,承認犯罪,只就量刑上訴,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54、59、76、79頁),足認被告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

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係依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 ㈠所犯罪名:1.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2.被告以提供本案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金融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6人,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1.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仍適用行為時法)。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就其所犯洗錢之犯行坦承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亦應減輕其刑。

3.被告有前開數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詳予調查後,依前揭法條論處被告罪名,並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固屬卓見。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犯行業已坦認不諱(本院卷第54、59、76頁),足認被告犯後尚有面對己過之悔意,且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就此等被告犯罪後態度及減刑規定未及審酌適用,稍有未合,此部分量刑基礎既有變更,被告就此部分量刑提起上訴,即有理由。

是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既有前述不當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已預見將本案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將前開金融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6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兼衡被害人數達6人,所受損失數額共計220萬元,被告均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無同性質之詐欺前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41頁)、素行尚可、於本院自陳高中畢業、已婚、3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從事社區管理員工作並提供在職證明書1紙、月收入3萬3千元(本院卷第78、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旭、吳建蕙、陳姿雯移送併辦,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新臺幣)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備 註 1 陳文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日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待陳文鴻得知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ID:hf535,佯以信貸公司陳宗安名義向陳文鴻謊稱:欲貸款提供帳戶審核成功就會匯款20萬元,但須先匯款2萬元修改金,後續需要4萬元保證金,且還差3萬元才能完成流程云云,致陳文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5日12時9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永鴻之ATM轉帳交易通知、詐欺集團成員之公司名片、識別證翻拍照片(111偵23436卷第40頁、第41頁) ⒉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11偵23436卷第16頁至第18頁) ⒊告訴人陳永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3436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8頁至第31頁、第35頁) 本案:111偵23436號 2 游雅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7時59分許,傳送國泰信貸訊息,待游雅涵得知後加入LINE ID,佯以LINE名稱「劉妍希」與游雅涵對話聯繫並謊稱:提供申請信貸審核網址,加入後續會有客服聯繫,因其留登帳戶有誤,需變更支付5萬元作修改云云,致游雅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游雅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5800卷第34頁、第38頁至第46頁) ⒉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11偵25800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⒊告訴人游雅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5800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47頁至第49頁) 本案:111偵25800號 3 曾籽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5時25分許,傳送簡訊可提供優惠貸款內容,待曾籽盈得知後加入LINE ID:yc6600,佯以LINE不詳名義與曾籽盈對話聯繫並謊稱:提供申請貸款網址,依步驟操作,在輸入貸款核發匯入帳戶,系統稱帳戶錯誤遭凍結要匯款4萬1,000元才可解鎖,後續需再匯款6萬元以利貸款順利進行云云,致曾籽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5日12時7分許,匯款6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籽盈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詐騙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112偵1273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⒉告訴人曾籽盈於111年7月15日臨櫃匯款6萬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1273卷第75頁) ⒊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112偵1273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⒋告訴人曾籽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3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79頁至第81頁) 併案:112偵1273號 4 曾成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4時許,透過臉書借貸款告,待曾成寰得知後加入LINE,佯以LINE名稱「張夢羽」與曾成寰對話聯繫並謊稱:提供網址進入填寫貸款資料,因其提供郵局帳戶輸入錯誤,以致貸款無法進入帳戶,需詢問客服依指示匯款3萬元解凍、後需再匯款5萬元云云,致曾成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⒈111年7月15日11時56分許,匯款3萬元 ⒉111年7月15日13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成寰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虛假網路客服訊息截圖(112偵2879卷第45頁至第56頁) ⒉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12偵2879卷第15頁至第19頁) ⒊告訴人曾成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879卷第57頁至第65頁) 併案:112偵2879號 5 李家榮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佯以be2交友軟體、LINE名稱「蔡宇涵」與李家榮對話聯繫並謊稱:可以投資美金外匯賺錢,介紹投資軟體MetaTrader5,可使用虛擬帳號獲利賺錢,後續再向客服申請帳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家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1時39分許,匯款192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家榮於111年7月14日臨櫃匯款192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兆豐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12偵4968卷第73頁、第76頁至第77頁) ⒉被害人李家榮提供投資帳戶、資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12偵4968卷第81頁至第91頁) ⒊帳戶個資檢視表(112偵4968卷第70頁至第71頁) ⒋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112偵4968卷第7頁至第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968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17頁) 併案:112偵4968號 6 詹庭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2日某時,透過message簡訊貸款廣告,待詹庭琁得知後加入LINE ID:hf535,佯以匯豐專員陳宗安名義向詹庭琁謊稱:貸款需先至網站填寫資料,因其撥款帳號填錯,需先匯款才能解凍云云,致詹庭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⒈111年7月15日10時5分許,匯款3萬元 ⒉111年7月15日10時6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詹庭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偵6096卷第13頁至第23頁) ⒉被告葉永源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12偵6096卷第34頁至第3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096卷第26頁至第29頁) 併案:112偵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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