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73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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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薛雯文
被 告 謝耀瑩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0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17185、17628、17854、18844、18868、19405、19575、20286、21031、21152、21987、24908、25936、26932、27015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59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耀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耀瑩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密碼及交易認證碼提供予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初某日,依網路交友所認識之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吳懿」之成年人(下稱「吳懿」)之指示,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國泰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合庫帳戶,與本案國泰帳戶下合稱本案2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並將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交易認證碼等資料(下稱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交予「吳懿」轉交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向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各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詐術,致如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及金額」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各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匯出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各如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輝明訴由花蓮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林怡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新北警局)土城分局、鄭水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黃國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中市警局)豐原分局、黃琮翔訴由新北警局新店分局、楊淑芳、吳月里、陳靜怡、何德軒、林育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羅婉媛訴由中市警局第一分局、張祥麟訴由北市警局文山第一分局、蔡欣慧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黃晨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雄市警局)左營分局、林玩杏訴由北市警局大同分局、呂麗鳳訴由雄市警局鳳山分局、林大翔訴由雄市警局前鎮分局、吳堂煌訴由新北警局淡水分局、王灯賢訴由新北警局蘆洲分局、楊沛沛訴由新北警局三峽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供述證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被告謝耀瑩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221至228、269至276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金訴卷第376至377、442頁、本院卷第211至220、277至285頁),核與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①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卷頁各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並有附表編號1至15、17、18、22、25「證據出處」欄②至④、附表編號16、19、20、23、24、26、27「證據出處」欄②、③所示、附表編號21「證據出處」欄②所示證據各1份在卷可稽(卷頁各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是依前述補強證據已足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實有為事實欄一所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將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一般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自應認被告將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是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行為,乃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得之一般洗錢不確定故意,將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施用詐術,使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各該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一空,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可能作為對方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17185、17628、17854、18844、18868、19405、19575、20286、21031、21152、21987、24908、25936、26932、27015號、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5972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犯罪事實(即事實欄一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12、14、16、17、19至27所示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即事實欄一所載如附表編號13、15、18所示犯行),既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之幫助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得以分別詐騙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且此一提供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上訴之判斷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597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而併予判決,尚有未洽。

從而,檢察官執此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五、科刑審酌事項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之相關科刑因子,包括被告任意提供本案2帳戶帳密等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並致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損害,至為不該。

考量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坦承犯行,且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與到庭之告訴人蔡欣慧、陳靜怡、何德軒、吳堂煌、楊沛沛、林輝明、張祥麟、被害人林淑媛達成調解、和解,並取得其等之諒解等犯罪後態度。

暨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之前案紀錄表所載),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從事保全工作,月薪新臺幣2萬8,000元,已婚,須扶養與其同住之妻、兒(見本院卷第230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併科罰金刑部分,亦一併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資力、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呂永魁、劉畊甫、林弘捷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林怡菁 112年1月6日LINE暱稱「吳淡如」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怡菁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昌恆」APP進行投資云云,致林怡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6日9時20分匯款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林怡菁於警詢之陳述(偵15068卷第11至14頁) ②林怡菁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5068卷第45至69頁) ③林怡菁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5068卷第81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辦 2 陳家瑞 (被害人) 112年1月中旬LINE暱稱「鄭誌安」、「程佳璐」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陳家瑞佯稱可以操作「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陳家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6日10時16分匯款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陳家瑞於警詢之陳述(偵17185卷第53至55頁) ②陳家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7185卷第81至98頁) ③陳家瑞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7185卷第113、115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25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185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21日14時46分匯款25萬元 3 鄭水平 112年2月初LINE暱稱「吳筱琪」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鄭水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進行投資獲利,惟若要出金需依LINE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云云,致鄭水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6日11時7分匯款1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鄭水平於警詢之陳述(偵26932卷第19至23頁) ②鄭水平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6932卷第115至132頁) ③鄭水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6932卷第121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932號移送併辦 4 黃月貞 (被害人) 112年1月14日LINE暱稱「黃世聰」、「陳夢雅」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黃月貞佯稱可使用「昌恆」APP認購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月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14分匯款4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黃月貞於警詢之陳述(偵19405卷第15至17頁) ②黃月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9405卷第49頁) ③黃月貞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9405卷第51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辦 5 吳建榮 (被害人) 112年1月15日LINE暱稱「鄭誌安」、「程佳璐」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吳建榮佯稱可使用主力與卷商合作的「昌恆」APP進行投資賺錢,操作上會有優先順序的優勢云云,致吳建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22分匯款9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吳建榮於警詢之陳述(偵21152卷第21至23頁) ②吳建榮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1152卷第25至29、35至41頁) ③吳建榮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1152卷第33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辦 6 黃國政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周怡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國政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賺錢,且可代為操盤云云,致黃國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41分匯款3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黃國政於警詢之陳述(偵21987卷第11至21頁) ②黃國政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1987卷第35至53頁) ③黃國政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1987卷第57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辦 7 黃琮翔 112年3月1日LINE暱稱「黃世聰」、「蔣可欣」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黃琮翔佯稱可教導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黃琮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10時33分匯款57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黃琮翔於警詢之陳述(偵18844卷第15至20頁) ②黃琮翔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8844卷第103至125頁) ③黃琮翔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8844卷第128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4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844、18868號移送併辦 8 楊淑芳 112年1月2日LINE暱稱「吳淡如」、「陳琇怡Zoe」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楊淑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來賺錢云云,致楊淑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12時56分34秒匯款6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楊淑芳於警詢之陳述(偵18868卷第23至31頁) ②楊淑芳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8868卷第135至192頁) ③楊淑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8868卷第117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844、18868號移送併辦 9 羅婉媛 112年2月許LINE暱稱「羅雅雲」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羅婉媛佯稱可依指示使用「昌恆」APP投資賺錢,並匯款至LINE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的帳戶來入金,致羅婉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7日12時56分39秒匯款3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羅婉媛於警詢之陳述(偵27015卷第16至18頁) ②羅婉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7015卷第60至88頁) ③羅婉媛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7015卷第93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015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17日12時58分匯款3萬元 10 吳月里 112年2月16日10時許LINE暱稱「王雨晴」及「鴻運當頭財經交流M15」LINE群組內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吳月里可使用「永誠金控」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月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8時16分匯款20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吳月里於警詢之陳述(偵15187卷第29至34頁) ②吳月里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5187卷第121至167頁) ③吳月里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5187卷第87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辦 11 張祥麟 112年2月中旬LINE暱稱「鄭誌安股市」、「黃子芸」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張祥麟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張祥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20日9時16分匯款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張祥麟於警詢之陳述(偵21031卷第7至10頁) ②張祥麟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1031卷第33至49頁) ③張祥麟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1031卷第29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20日9時19分匯款5萬元 12 洪榮廷 (被害人) 112年1月30日LINE暱稱「阿美」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洪榮廷佯稱可使用「昌恆」APP委託昌恆公司代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洪榮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9時27分匯款26萬1,5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洪榮廷於警詢之陳述(偵20286卷第15至16頁) ②洪榮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0286卷第59至69頁) ③洪榮廷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0286卷第37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辦 13 王正中 (被害人) 112年1月14日LINE暱稱「鄭誌安」、「林佳雯」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王正中分享投資股票訊息、佯稱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可彌補先前的虧損云云,致王正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20日12時5分匯款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王正中於警詢之陳述(偵14234卷第13至17頁) ②王正中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4234卷第37至55頁) ③王正中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4234卷第35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②112年3月20日12時6分匯款1萬元 14 蔡欣慧 112年3月14日許LINE暱稱「黃世聰」、「周淑惠」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蔡欣慧教導投資股票、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操作獲利云云,致蔡欣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12時24分匯款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蔡欣慧於警詢之陳述(偵17628卷第29至33頁) ②蔡欣慧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7628卷第109至119頁) ③蔡欣慧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7628卷第117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3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628號移送併辦 15 林輝明 112年1月31日自稱為股票投資老師及助理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先後向林輝明佯稱可使用「昌恆」APP來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林輝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0時48分匯款7萬5,0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林輝明於警詢之陳述(偵13764卷第21至25頁) ②林輝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3764卷第69至97頁) ③林輝明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3764卷第43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5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16 林淑媛 (被害人) 112年1月22日LINE暱稱「趙文哲」及「Anke-雅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淑媛佯稱可使用「昌恆」APP來操作股票賺錢、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淑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2時34分匯款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林淑媛於警詢之陳述(偵24908卷第17至19頁) ②林淑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24908卷第159至163頁) ③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5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辦 17 黃晨瑜 112年3月16日許LINE暱稱「趙哥」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晨瑜佯稱可使用「漢聲」平台來投資獲利,致黃晨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2日14時6分匯款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黃晨瑜於警詢之陳述(偵15439卷第17至19頁) ②黃晨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5439卷第41至49頁) ③黃晨瑜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5439卷第53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4234卷第25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辦 18 朱國華 (被害人) 000年0月間LINE暱稱「黃世聰」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朱國華介紹股票、報明牌、佯稱要使用「昌恆」APP協助朱國華操盤云云,致朱國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0時3分匯款6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朱國華於警詢之陳述(偵14231卷第13至14頁) ②朱國華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偵14231卷第22頁) ③朱國華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4231卷第18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1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19 林玩杏 112年1月15日LINE暱稱「林穎」、「洪水彤」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玩杏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玩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1時10分匯款5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林玩杏於警詢之陳述(偵17854卷第63至67頁) ②林玩杏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17854卷第111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1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4號移送併辦 20 呂麗鳳 112年1月10日LINE暱稱「吳淡如」、「蔡雪凌」、「譚湛林」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呂麗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惟須先儲值云云,致呂麗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5日11時30分匯款1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呂麗鳳於警詢之陳述(偵25936卷第105至109頁) ②呂麗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5936卷第125至133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1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936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15日11時32分45秒匯款9萬9,998元 21 林大翔 112年1月4日21時許LINE暱稱「黃世聰」及自稱為其助理李桐欣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大翔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大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1時32分22秒匯款1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林大翔於警詢之陳述(偵19575卷第13至14頁) ②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1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辦 22 吳堂煌 112年3月22日約14時許,暱稱「吳淡如」及「許曉涵」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吳堂煌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堂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5日11時51分匯款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吳堂煌於警詢之陳述(偵27979卷第7至9頁) ②吳堂煌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偵27979卷第33至40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1頁) ④本案國泰帳戶(112年偵27979卷第18至19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20日12時32分匯款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③112年3月21日14時57分(併辦意旨書漏載)匯款20萬元 23 王灯賢 112年2月21日14時40分許,暱稱「賴憲政-股市憲哥」及「李曉青」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王灯賢佯稱可使用「精誠」APP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灯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22日9時12分匯款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王灯賢於警詢之陳述(偵29887卷第17至19頁) ②王灯賢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9887卷第61至69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2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號移送併辦 ②112年3月22日9時13分匯款5萬15元 24 陳靜怡 112年3月某日某時許,暱稱「賴憲政助理」、「陳斐娟助理」、「黃綠愉」、「梁嘉琦」、「陳思涵」及「楊紫珊」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陳靜怡佯稱可使用「精誠證券」「瀚亞證券」「豐裕證券」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靜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1時4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23分)匯款15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陳靜怡於警詢之陳述(偵30117卷第129至133頁) ②陳靜怡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30117卷第141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2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號移送併辦 25 何德軒 112年2月4日某時許,暱稱「李永年」及「陳曉燕」「精誠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何德軒佯稱可使用「精誠證券」APP投資獲利云云,致何德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2日10時1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39分)匯款20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何德軒於警詢之陳述(偵29650卷第35至39頁) ②何德軒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偵29650卷第69頁) ③何德軒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偵29650卷第81至97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4231卷第12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號移送併辦 26 楊沛沛 112年3月9日某時許,暱稱「王雅馨」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楊沛沛佯稱可使用「閃電開戶」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沛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0時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7分)匯款4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楊沛沛於警詢之陳述(立637卷第23-24頁) ②楊沛沛之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立637卷第25至31頁) ③本案國泰帳戶(偵27979卷第18-19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1885、1886、3544、4544號移送併辦 27 林育震 112年2月某日某時許,暱稱「陳心怡」及「昌恆帳戶客服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育震佯稱可使用「昌恆帳戶」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育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9時16分匯款4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①林育震於警詢之陳述(偵199卷第39至43頁) ②林育震之台北富邦銀行臺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偵199卷第53至81頁) ③本案國泰帳戶(偵27979卷第18至19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972號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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