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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駿皓
選任辯護人 李仲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孟慈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羅士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4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第30779號、第3078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院審理範圍):查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收文章),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觀諸上訴人即被告陳駿皓、楊孟慈(下稱被告等人)上訴書狀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見本院卷第132至133、179頁),已明示僅就原審之量刑提起上訴,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等人之刑部分為審理,至於被告等人表明不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沒收等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刑之部分):
一、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楊孟慈於附表一編號1、2、3、4、6、7所示犯行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同正犯黃○瑋、鍾○軒及徐○賢於行為時均係未成年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見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四第51、147、223頁),故被告楊孟慈就附表一編號1、2、3、4、6、7所示犯行,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至被告陳駿皓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行為時尚未滿20歲,非成年人,自不適用上開加重其刑之規定。
㈡被告陳駿皓、楊孟慈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本件並未因被告陳駿皓、楊孟慈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經查,被告楊孟慈於本案附表一編號1、2、3、4、6、7、27、3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其因協助被告陳駿皓而接聽購毒者之電話、提供帳戶予購毒者或少年黃○瑋、鍾○軒及徐○賢轉帳毒品價金,並非販毒集團之核心人物,又未實際獲取報酬,因一時失慮致肇前揭犯行,與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其間尚屬有別,惡性並非重大不赦,又被告楊孟慈所為前揭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相較其犯罪情節,猶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至被告陳駿皓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並無不能謀生之情事,竟為牟取私利,販賣第三級毒品達34次,為本案販毒集團之核心人物,所為助長毒害擴散,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且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刑責已大幅減輕,客觀上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況,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耑此說明。
㈣被告楊孟慈上開犯行,分別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二、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駿皓、楊孟慈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鉅,向來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且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大危害,竟僅為貪圖小利即心生貪念,鋌而走險,販賣第三級毒品,無視於政府反毒決心,對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危害,其等販賣毒品行為之惡性實屬重大,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陳駿皓、楊孟慈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於本案之前均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可;
並考量被告陳駿皓、楊孟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數量、所獲利益,及其各別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情節、角色分工,暨被告陳駿皓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
被告楊孟慈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店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駿皓部分,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另就被告楊孟慈部分,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6、7、27、3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原審判決主文欄關於處刑部分,誤載為「附表一編號1、2、4、5、6、7、27、31」,該「編號5」部分,顯係「編號3」之誤寫,本院經核並無礙於上訴本院關於量刑之判決本旨,爰予補充更正之)等節,本院經核原審之量刑尚屬允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等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駿皓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駿皓於歷次偵審程序自白認罪,顯見被告已深刻記取教訓,並非惡性重大、不知悔改之徒,並未消耗過多司法資源,本件被告陳駿皓所犯情節並非重大,僅因一時失慮至罹刑典,並坦承犯行,實非惡性重大,若處以過重自由刑恐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請衡酌上情,並考量被告陳駿皓販售毒品質量非重且犯後態度良好,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下,依刑法第57、59之規定,酌減其刑,對被告從輕處置,致與「罰當其罪,罪當其刑」之原則相符,並請酌定較低之執行刑,另提出近年來較本案犯行為態樣更為嚴重之案件節錄數則,供作為量刑參考云云。
㈡被告楊孟慈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行為時年僅21歲,斯時與同案被告陳駿皓為男女朋友,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僅係因被告陳駿皓從事犯行時,基於男女朋友關係,在被告陳駿皓不方便接電話時,協助被告陳駿皓接聽電話,被告楊孟慈自始與一般販毒者自始為賺取利益販賣毒品不同;
又被告楊孟慈犯罪之手段係被告陳駿皓不方便接電話時偶發性協助其接聽,並非以販賣毒品為業,其未曾有毒品相關前科、並未主動招攬他人販賣毒品,且被告楊孟慈犯後均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楊孟慈對於原審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原審判決刑度有過重之虞,又被告楊孟慈雖有8次行為,但販賣對象、種類均相似,犯罪時間間隔非久,犯罪同質性高,於併合處罰時,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審酌比例原則,自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請於定執行刑時給予被告楊孟慈2年以下之執行刑,讓被告楊孟慈有悔過自新之機會,原審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刑度,惟原審未審酌被告楊孟慈相關科刑資料,從輕量刑,請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云云。
四、經查:㈠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1.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的衡量,使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然仍有一定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的內部性界限。
反之,客觀以言,倘已符合其內、外部性界限,當予尊重,無違法、失當可指。
本院經核原判決既於理由欄內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駿皓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明知毒品危害身心甚鉅,且一經成癮,影響社會治安,危害深遠,竟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況且,被告陳駿皓尚可以其勞力賺取合法之金錢,非僅有販賣毒品以致觸犯法律一途,且依被告陳駿皓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販賣毒品之對象、次數高達34次,已非偶一為之,甚至有1次即高達10包之販賣數量、金額高達4000元等節,是以,原審就所犯上開各次犯行,在本案法定本刑之範圍內,各量處前開之刑,其量刑尚稱妥適,從形式上觀察,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且無違背公平正義、責罰相當等原則,顯已考量被告陳駿皓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未逾越內部抽象價值所要求之界限,並無違法、濫權、失當的情形存在,經核於法俱無不合。
至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其他案件所為之量刑,本院經核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
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故其他案件所為之量刑,自難以比附援引或據此主張個案量刑有何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況且,本案與他案之犯罪情節本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之原則,本不得以他案之量刑執為原判決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之論據,從而,被告陳駿皓上訴意旨所指其他案件所為之量刑,自無從認為原審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2.經查,原判決已於理由欄詳論審酌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
犯後態度部分,其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爰為有利考量;
犯罪動機、目的暨考量其於審理中所自承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始終供述詳實,並採為重要之量刑因子,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被告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衡酌被告等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各次犯行,在本案法定本刑之範圍內,量處上開各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其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等節,尚稱妥適,客觀上並無過苛之問題,是以本院經核原審之量刑(含定應執行刑),顯已考量被告等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經核於法俱無不合,原判决復綜衡卷內事證,就被告等人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類型、次數、犯罪時地等情為整體評價,就被告陳駿皓本案之各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
就被告楊孟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尚稱妥適,從形式上觀察,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且無違背公平正義、責罰相當等原則,顯已考量被告等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未逾越內部抽象價值所要求之界限,並無違法、濫權、失當的情形存在,經核於法俱無不合,並無其等上訴意旨所指量刑不當或過重之情。
㈡次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憐憫,審判者必須經全盤考量案發時之所有情狀後,認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並非有單一因子或符合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要件之一,即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陳駿皓始終坦承犯行,已據原審考量其犯後態度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衡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並無欠缺靠己力謀生之能力,是其於本案行為時,客觀上並無何迫於貧病飢寒、誤蹈法網或不得已而為之顯可憫恕之處,原審對其所為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節,刑度已屬寬厚,被告陳駿皓似未慮及其前揭高達34次販賣毒品所為,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侵害至鉅,已難認其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之情。
是本案就其犯行酌情而為刑罰之裁量後,應已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㈢準此以觀,被告等人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等節,經核要非可採,已如前述,其等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僅供量刑審酌):
編號 購毒者 通話時間 買家電話 購買毒品數量 證據清單 共同正犯 所犯罪名 及宣告刑 (原審判決主文)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工作機電話 (接聽人) 購買毒品金額(新臺幣) 面交者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劉正文 110年6月12日 21時25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劉正文於偵查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三第303頁至第308頁)。
②被告楊孟慈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131頁至第13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9頁至第3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13頁至第218頁、第247頁至第250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303頁至第305頁、111年度訴字第143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③證人黃○瑋於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四第111頁至第116頁) ④證人徐○賢於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四第185頁至第188頁) ⑤對話紀錄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203頁至第21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94至第95頁) ⑥監聽譯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三第156頁至第157頁)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黃○瑋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6月12日 22時46分 1,4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0000000000 (楊孟慈) 少年黃○瑋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年6月14日 22時15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黃○瑋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6月14日 22時46分許 (起訴書附表原載為22時許) 1,4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0000000000(楊孟慈) 少年黃○瑋 3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0年7月6日 6時29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鍾○軒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7月6日 6時53分 1,4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0000000000 (楊孟慈) 少年鍾○軒 4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7月10日 19時10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黃○瑋、少年鍾○軒、少年徐○賢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7月10日 19時36分 1,400元 (備註: 110年7月11日楊孟慈另指示少年徐○賢前往同一地點,交付1包補償前次交易瑕疵之毒品咖啡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0000000000 (楊孟慈) 少年黃○瑋、鍾○軒 5 【起訴書附表編號3】 王懷民 110年6月19 23時59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王懷民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215頁至第218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證人黃○瑋之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四第111頁至第116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221頁) 陳駿皓、少年黃○瑋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0年6月20日 0時10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400元 桃園市○○區○○○000巷0○00號 少年黃○瑋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曾慶林 110年7月14日 23時54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110年7月14日時許)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曾慶林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三第59頁至第63頁) ②被告楊孟慈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131頁至第13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9頁至第3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13頁至第218頁、第247頁至第250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303頁至第305頁、111年度訴字第143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③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④證人黃○瑋之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四第111頁至第116頁) ⑤對話紀錄暨監視錄影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107頁至第109頁)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黃○瑋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7月15日 0時19分 0000000000 (楊孟慈接 聽,並告 知陳駿皓) 1,4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陳駿皓指派少年黃○瑋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年7月24日 21時4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110年7月14日某時許)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少年黃○瑋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7月24日 21時39分 0000000000 (楊孟慈接 聽,並告 知陳駿皓) 1,4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陳駿皓指派少年黃○瑋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潘揚仁 111年5月20日 10時19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潘揚仁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375頁至第378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被告王志偉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0號卷第341頁至第351頁) ④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15頁、第173頁至第183頁)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0日 10時26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000元 桃園市○鎮區○○○○00號旁停車場 王志偉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年5月22日 5時27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2日 6時6分 0000000000 (王志偉) 1,400元 桃園市○鎮區○○○○00號旁停車場 王志偉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陳劉柏逸 111年5月20日 22時45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陳劉柏逸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165頁至第168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16、125、134-137、145-148、201-219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1日 1時1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桃園市○○區○○○000巷00號 陳駿皓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5月26 17時3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6日 17時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桃園市○○區○○○000巷00號 陳駿皓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1年6月2日 20時40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3日 0時15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桃園市○○區○○○000巷00號 陳駿皓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1年6月6日 16時18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6日 17時20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桃園市龍潭區建國路上某處 陳駿皓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年6月9日 14時20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9日 14時34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桃園市龍潭區建國路上某處 陳駿皓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1年6月9日 20時21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9日 20時54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400元 (備註: 買家驗帳;
陳駿皓另交付1包補償前次交易瑕疵之毒品咖啡包) 桃園市龍潭區建國路上某處 陳駿皓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朱昌勇 111年5月21日 21時22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朱昌勇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第389頁至第390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被告王志偉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0號卷第341頁至第351頁) ④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17-120、163-164、167-171、195-200頁)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1日 21時30分 0000000000 (王志偉) 1,4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附近 王志偉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5月22日 1時11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2日 1時29分 0000000000 (王志偉) 1,400元 (另交付1包補償前次交易瑕疵之毒品咖啡包)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附近 王志偉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年5月27日 10時20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7日 10時33分 0000000000 (王志偉) 1,4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龍鄉門市 王志偉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1年5月29日 5時52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5月29日 6時8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5時52分) 0000000000 (王志偉) 1,4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新龍鄉門市 王志偉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111年6月15日 21時8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15日 21時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3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新龍鄉門市 王志偉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111年6月17日17時29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11年6月17日17時35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2,1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附近 陳駿皓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曾學智 111年5月24日 13時41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曾學智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三第145頁至第149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被告王志偉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0號卷第341頁至第351頁) ④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21-129、133、165-166、229-245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11年5月24日 13時5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0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轉角處 陳駿皓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年5月27日 9時57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11年5月27日 10時21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000元 桃園市○○區○○○000巷00○0號 王志偉 24【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1年6月1日 10時30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11年6月1日 10時40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0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轉角處 陳駿皓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111年6月16日 12時47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111年6月16日 13時37分(起訴書原載為13時22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500元 桃園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轉角處 陳駿皓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龔其薪 111年6月1日 3時42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龔其薪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三第215頁至第218頁) ②被告楊孟慈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131頁至第13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9頁至第3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13頁至第218頁、第247頁至第250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303頁至第305頁、111年度訴字第143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③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④被告王志偉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0號卷第341頁至第351頁) ⑤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32、158、247-264頁)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11年6月1日 3時4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2,600元(起訴書原載為2,800元) 桃園市○○區○○○00號 陳駿皓及王志偉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11年6月15日 16時15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楊孟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6月15日 18時3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17時45分) 0000000000 (楊孟慈) 2,600元(起訴書原載為2,800元) 桃園市○○區○○○00號前 王志偉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張友城 111年6月7日 14時10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張友城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三第365頁至第368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被告王志偉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0號卷第341頁至第351頁) ④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38-141、267-272頁 陳駿皓、王志偉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11年6月7日 15時22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14時10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000元 桃園市龍潭區龍源路738巷旁 陳駿皓及王志偉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林俊彥 111年6月8日 18時30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林俊彥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五第59頁至第61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42-144、273-280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月貳月。
111年6月8日 19時53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500元 桃園市○○區○○○000號自由聯盟前 陳駿皓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陳有順 111年6月10日 13時02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陳有順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五第143頁至第145頁) ②被告楊孟慈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一第131頁至第13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二第9頁至第3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13頁至第218頁、第247頁至第250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303頁至第305頁、111年度訴字第143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③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④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49-153、158-162、281-294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10日 13時43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13時2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200元 (備註: 買家給付1500元,但陳駿皓未找錢)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小旁之三元宮前 陳駿皓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1年6月15日 19時57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楊孟慈 陳駿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楊孟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1年6月15日 21時0分 0000000000 (楊孟慈) 1,300元 (備註: 前次交易時陳駿皓尚未找300元,故本次陳有順僅補足差額1000元)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小旁之三元宮前 陳駿皓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游育綸 111年6月10日 18時42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游育綸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261頁至第265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154-155、172、295-301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10日 18時4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300元 桃園市○○區○○○000號前 陳駿皓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111年6月18日 3時28分 0000000000 0包毒品咖啡包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1年6月18日 3時5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1,300元 桃園市○○區○○○00號巷口前 陳駿皓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吳俊彥 111年6月16日 12時4分 0000000000 00包毒品咖啡包 ①證人吳俊彥於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卷二第311頁至第314頁) ②被告陳駿皓之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一第45頁至第113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111年度偵字第779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1年度偵字第30777號卷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5頁至第277頁) ③監聽譯文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三第303-308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3號卷卷六第387-388頁) 陳駿皓單獨犯之 陳駿皓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11年6月16日 12時51分 (起訴書附表原載3時48分) 0000000000 (陳駿皓) 4,000元 桃園市○○區○○○000號萊爾富門市前 陳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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