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政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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