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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洪鈞澤)
選任辯護人 陳恪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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