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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智勤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智勤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見卷附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均無不合,爰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本諸限制加重原則,並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必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為合法。
倘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即非適法。
又所謂經受刑人之請求,無論受刑人於檢察官聲請前已為該項請求;
或檢察官於聲請時,受刑人雖尚未為該項請求,惟於法院為裁定前,受刑人已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請求,均屬之。
法院為裁定時,關於此一判斷聲請合法與否之要件,自應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11月15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63頁、本院卷第21至28頁),是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
(二)惟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必須經抗告人請求,始得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遍查原審卷內,均無抗告人出具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且經電詢原審法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均覆以:本件無相關請求或同意書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原審未予詳查,逕依檢察官所請而裁定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難認允當,抗告理由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又因檢察官聲請有上開不應准許之情形,為免發回原審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曾智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判決日期 111/10/13 111/10/13 111/10/13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15 111/11/15 111/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60號 判決日期 111/10/13 111/10/13 112/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15 111/11/15 112/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3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09號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5/31 111/05/31 111/06/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05/25 112/05/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06/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編號7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05/25 112/07/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08/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25號 編號7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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