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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7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林慶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慶銘(下稱受刑人)犯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
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921號裁定駁回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08號指揮執行書為執行等情,業經原審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依受刑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主張應將其原裁定附表一其中編號9至11、13至1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7罪)、原裁定附表二其中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為對受刑人最有利之定刑等語。
惟受刑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雲林地院,而非新北地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新北地院聲明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8至17、附表二編號1至6之罪均合於定應執行刑規範「裁判確定前」之要件,而可重為定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大部分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相續之行為。
惟檢察官疏未注意而造成受刑人必須接續執行同一時期所犯之相同罪質之重罪,有刑罰過苛之情。
原裁定以管轄權不當而駁回異議,然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等實務案例,因責罰不相當而重為定執行刑時,仍應由原裁定法院管轄,並審酌受刑人之主張是否有理,原審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顯有誤會,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裁定,以維受刑人之利益等語。
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
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
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原裁定附表一所示17罪,經雲林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
又因犯原裁定附表二所示7罪,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921號裁定駁回確定,現接續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50頁)。
㈡受刑人主張將原附表一編號9至11、13至16、原附表二編號1至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為對受刑人最有利之定刑,而聲請另定執行刑,經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依此對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請求聲明異議。
然觀上開受刑人之請求另定應執行刑,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雲林地院而非新北地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以雲林地院為管轄法院無訛,是原裁定以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難認合法,而予駁回,並無違誤。
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聲明異議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受刑人自得另向管轄法院提出,於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6 日 101 年8 月7 日 101 年8 月2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 年度偵字第332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 年度偵字第332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 年度偵字第3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日 期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4 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日 期 102 年4 月24日 102 年4 月24日 102 年4 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9 日 101 年8 月25日 101 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 年度偵字第332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 年度偵字第332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381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字第273 號 日 期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5 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102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訴字第273 號 日 期 102 年4 月24日 102 年4 月24日 102 年6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年,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7 年8 月判三次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1月12日 101 年4 月中旬某日 ①101 年5 月17日 ②101 年5 月21日 ③101 年6 月1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381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042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55號 102 年度偵字第2042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273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6 號 日 期 102 年5 月31日 102 年12月17日 102 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273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6 號 日 期 102 年6 月25日 103 年1 月7 日 103 年1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編號8-9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編號8-9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 月判十八次 有期徒刑15年2 月判六次 有期徒刑1 年 犯 罪 日 期 ①101 年6 月27日 ②101 年6 月28日 ③101 年7 月1 日 ④101 年7 月2 日 ⑤101 年7 月4 日 ⑥101 年7 月26日 ⑦101 年7 月30日 ⑧101 年7 月31日 ⑨101 年6 月29日 ⑩101 年6 月30日 ⑪101 年6 月30日 ⑫101 年7 月1 日 ⑬101 年7 月1 日 ⑭101 年7 月2 日 ⑮101 年7 月3 日 ⑯101 年7 月4 日 ⑰101 年7 月24日 ⑱101 年7 月25日 ①101 年7 月27日 ②101 年7 月28日 ③101 年7 月30日 ④101 年7 月31日 ⑤101 年6 月30日 ⑥101 年8 月1 日 101 年7 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5630、6386、6339號 101 年度偵字第5630、6386、6339號 102 年度偵字第874 、1512、2259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1號 102 年度訴字第61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23 、224 號 日 期 103 年1 月8 日 103 年1 月8 日 103 年6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1號 102 年度訴字第61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23 、224 號 日 期 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7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0-11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編號10-11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判二次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9 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1 年12月7 日 ②101 年12月8 日 102 年3 月9 日 102 年3 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日 期 103 年8 月29日 103 年8 月29日 103 年8 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日 期 103 年9 月15日 103 年9 月15日 103 年9 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 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 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 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7 月判三次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2 年1 月4 日 ②102 年1 月11日 ③102 年3 月5 日 101 年10間某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 103 年度偵字第16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3 年度易字第617 號 日 期 103 年8 月29日 103 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17 號 103 年度易字第617 號 日 期 103 年9 月15日 103 年1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 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9 月(共15次)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7 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2 年4 月17日 ②102 年4 月29日 ③102 年4 月29日 ④102 年4 月22日 ⑤102 年5 月18日 ⑥102 年5 月20日 ⑦102 年5 月24日 ⑧102 年5 月31日 ⑨102 年6 月5 日 ⑩102 年6 月6 日 ⑪102 年6 月12日 ⑫102 年6 月14日 ⑬102 年5 月4 日 ⑭102 年4 月20日 ⑮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4 月26日 102 年5 月6 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2 年度偵緝字188 、191號 102 年度偵緝字188 、191號 102 年度偵緝字188 、1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日 期 103 年7 月10日 103 年7 月10日 103 年7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25 號 日 期 103 年7 月31日 103 年7 月31日 103 年7 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23日 102 年9 月23日 102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107年度偵字第11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6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67 號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 日 期 103 年10月14日 103 年10月14日 107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6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67 號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 日 期 103 年11月10日 103 年11月10日 107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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