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錦溢
原審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112年12月27日新院玉刑日112易888字第50994號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之裁定得分別情形,以口頭宣示、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或製作書面等方式行之,其以書面為之者,亦無法定格式(最高法院94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抗告人即被告陳錦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具狀聲請拷貝同案被告卓永興111年9月11日23時4分警詢筆錄光碟(下稱卓永興警詢光碟),經原審以112年12月27日新院玉刑日112易888字第50994號函駁回其聲請等情,有上開書狀及函稿在卷可憑(見原審112易888卷第381、383頁),原審法院雖未經製作裁判書送達,惟依前揭說明,仍屬法院之對外意思表示,而為裁定之一種,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業安排於113年2月1日庭期進行勘驗,應已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為保護第三人之隱私,禁止抄錄、拷貝光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辯護人有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拷貝卓永興警詢光碟之權,被告亦有檢閱卷宗及該光碟之權,故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四、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業於108年6月16日經修正公布,同年12月19日施行,修正後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其立法理由敘載: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
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再者,在現代科學技術日趨便利之情況下,透過電子卷證或影印、重製卷宗及證物之方式,已可更有效率提供被告卷證資料,以及減少提解在押被告至法院檢閱卷證之勞費,爰修正第二項。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本項前段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309號、112年度偵字第7149號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88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依起訴書所載,抗告人與同案被告卓永興為同桌之賭客,其等被訴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該案審理時否認賭博犯行,且同案被告卓永興於112年12月21日原審審理時指證其警詢筆錄記載「至店家後方兌現現金」與當時陳述不符等語(見原審112易888卷第282至290頁),則卓永興於警詢時之陳述與檢察官起訴抗告人之犯罪事實顯有關聯,而為抗告人防禦權行使之範圍。
㈡、原審以已排定庭期勘驗卓永興警詢光碟,足以確保抗告人辯護權為由,駁回其聲請,然法院進行勘驗程序,並非限制或禁止被告獲取卷證資料以確保其防禦權之事由,且抗告人因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聲請轉拷交付卓永興警詢光碟,是否為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是否促進法院審理之效率?當有研求之餘地。
原審法院就此部分未為說明即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已顯疏略。
㈢、至於卓永興警詢光碟內容固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惟法院為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應依比例原則,擇定適當之限制手段。
然原裁定就是否禁止抗告人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即可相當程度保護第三人之隱私?又是否在複製技術上均無法將此部分略去、遮隱?均未予敘明,逕以涉及第三人隱私為由,即駁回聲請,亦嫌率斷。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以前揭事由,駁回抗告人轉拷交付卓永興警詢光碟的聲請,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