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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佩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佩臻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受刑人汪佩臻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各刑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8年,附表合併前定各執行刑加計其餘裁判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有期徒刑10年+5年10月+2年8月);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屬販賣毒品類型犯罪(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時間為民國109年3月30日至109年4月11日;
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時間為109年5月24日、29日、110年9月14日、11月24日、12月30日),行為態樣、罪質、所侵害法益、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程度相似;
又稽之卷附判決,受刑人係經警於109年7月27日查獲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後,方犯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犯行,堪認受刑人對於法敵對意識相對較強,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均坦認犯行,應為其有利衡量,受刑人所犯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3月30日 109年4月2日 109年4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編號1至9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編號1至9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1日 109年5月24日 109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編號1至9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5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5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12年度訴字第2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12年度訴字第20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79號 編號10至1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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