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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榜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榜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9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76、111至144、147至156頁)。
其中編號1、2所示罪刑得易科罰金,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3至7所示罪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本件前揭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傷害罪、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編號3至6所示各罪均為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於為109年1月至4月間,各該犯罪時間相近,部分屬密接或重疊,其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8日 109年9月26日 109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59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59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0月26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1649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30號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4491號 2.編號3至7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院110年訴字第2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院112年聲字第1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5月 有期徒刑16年4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備註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4491號 2.編號3至7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院110年訴字第2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編號 7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26日 備註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4491號 2.編號3至7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院110年訴字第2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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