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12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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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宥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宥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宥綺因犯毒品、偽造文書、洗錢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合先敘明。

三、又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但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柯宥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士林、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犯行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判確定前所犯。

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3、4之罪,5、6之罪,8、9之罪,分別經定刑有期徒刑7月、3月、7月、6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檢察官循被告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又本院依前述說明,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受刑人已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表示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

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別為毒品、偽造文書、洗錢,各不相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時間長短、次數,被害人所受損失,受刑人犯罪後之態度,家庭生活情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各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必要性,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柯宥綺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6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 110年8月26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11/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12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12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2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2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733號 判決日期 111/08/17 111/08/17 111/12/01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2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2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7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1/30 111/11/30 112/01/03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85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06/02 111/07/12 111/07/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7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160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1609號 判決日期 111/12/01 112/02/17 112/02/1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書誤載為臺北地 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7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160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16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01/03 112/04/07 112/04/07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78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04 111/04/28 111/05/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2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179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1794號 判決日期 112/03/09 112/08/15 112/08/1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476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476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06/20 112/11/15 112/11/15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得易服社會勞 動)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1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30號(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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