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14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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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家齊

籍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家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程家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聲請書附表1、2、4、5)等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42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業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具體意見,請從輕量刑。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本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與聲請書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相同,聲請書顯係贅列,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院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於112年3月9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然揆諸前揭說明,其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又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業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7.11 109.07.25 109.10.14-109.10.15 108.2.9-108.5.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7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7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簡字第820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 判決 日期 110/12/23 112/02/23 111/05/26 111/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簡字第820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4/12 112/03/27 111/07/14 112/04/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9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8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47號 編號1、2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60號、110年度審易字10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2、3業經臺北地院111聲231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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