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33,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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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駿豪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駿豪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內之「案號」欄有誤載,附表編號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均由本院逕行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346號裁定定應執有期徒刑6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2號駁回抗告確定,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編號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屬「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又附表編號1為易科罰金之罪,固與編號2至4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同,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是檢察官就上開4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

經審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為施用毒品罪,編號2為非法持有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3為妨害自由罪、編號4為強盜罪,罪名各異,其中編號3、4之犯罪動機及手法雖有部分雷同,但係對不同之被害人所為,且其犯罪日期相隔7月餘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0年4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月,加計編號4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9年10月),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8日中午12時3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6月28日前數月之某日至107年6月28日 106年9月3日至106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度毒偵字第5468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9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4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9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2月26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29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編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名 強盜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451號、第2158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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