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3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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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誤繕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06號」,更正如附表編號3該欄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為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2、3之罪均為非法持有槍枝罪且犯罪時間相近,附表編號4為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5為幫助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取財罪;

附表編號1至4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上開5罪之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本院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9至183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犯罪日期 109 年2 月24日後至000 年0 月0 日間之不詳時間 000 年00月間某日至109 年2 月14日 109 年3 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等 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等 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4月29日 111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8月26日 111年5月1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01號(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罪 名 恐嚇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9 年3 月1日 108 年7 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等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43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3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2年11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01號(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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