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40,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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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韋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附表編號2為拍攝少年性影像之電子訊號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斟酌受刑人所涉2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非難重複性較低等情,復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因羈押折抵115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6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4日 109年5月1日前某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00年0月間某日」,應予更正) 110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57號、第6869號、第8417號、第8418號、第9001號至第9003號、第1324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5號至第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773號 112年度審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7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8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11月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1年10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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