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則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
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01/13 109/08/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偵29523號 新北地檢110偵300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4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 判決日期 112/03/28 112/09/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4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8 112/1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