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84,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楚皓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彭楚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3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另涉詐欺案件於偵、審中,行為有高度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可能及風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相關證據皆由檢察官查扣,被告無滅證、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性,另案地院裁定認為被告沒有再犯之虞,自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行之羈押原因,同案被告皆交保請回,被告無羈押原因及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願配合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等語。

三、經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法定羈押原因,被告除本案外,另有詐欺、洗錢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或已判決,可見被告當初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涉及的詐騙事宜,應不止本案3名被害人,縱被告個人現已遭查獲多案,但該詐騙集團仍有多人身分、人別不明,未必整個集團已然無法運作,被告自有可能再以相同手法參與,況被告目前遭查獲參與提領的款項金額都不低,該詐騙集團應有相當規模,洗錢帳戶甚至安排到第5層,犯罪手法堪稱精密,且被告現對提領金額及犯罪所得,又有迥異於原審坦認之金額之答辯,主張金額更低於原審之認定,仍待本院查明相關事實,但仍足認被告犯罪情節不輕,被告當初係因經濟上的理由參與詐騙,事理上自有反覆實施之虞,難以透過具保等方式加以避免,考量重建社會金融秩序與人我互信基礎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因羈押受到拘束之衡平性,有效查緝並阻絕詐欺集團之公益考量應高於被告人身自由受限,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難以確保將來之審理、執行,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理由,並非可採,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則其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