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87,202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曉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曉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曉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故,自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合先敘明。

末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自仍應就附表所示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共8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593、3596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⑵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4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1、192、250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4萬元,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1年4月+7月=1年11月;

併科罰金部分:100,000元+40,000元=140,000元)所拘束,是兼衡上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尊重附表編號1(共8罪)、2(共4罪)所示之原定執行刑內部界限,暨斟酌受刑人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0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均係犯洗錢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