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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聖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聖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聖階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4、15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5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考量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7、9至15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手法類似,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種類,與整體可非難性,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7、編號9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共2罪) 詐欺(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3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3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17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17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511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號 編號1至14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2罪) 詐欺 詐欺(共2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均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7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7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5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28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公共危險 詐欺(共8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2年1月26日凌晨3時30分許 111年6月10日至111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5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1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0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6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共2罪) 詐欺(共2罪) 詐欺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均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至111年6月13日 111年6月12日至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6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共3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8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9日至111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24號、2724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8號、32039號、34497號、112年度偵字第901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1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7號 編號1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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