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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克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克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克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其中編號6、7部分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手法、罪質、所侵害法益,暨整體可非難性,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部分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5至7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5時25分前後 110年7月14日凌晨0時42分至0時52分許 110年7月14日凌晨0時52分至1時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39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3號 編號2、3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2日日前某日 109年9月11日 110年5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67、18130、18350號;
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9994號、111年度偵字第569、737、1321、2022、3432、5477號;
上訴後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090、1831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9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 111年度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1年10月27日 112年3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 111年度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4月17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4號 編號5、6、7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17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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