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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名浩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4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名浩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名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
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內部性與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8之犯行手段兇殘,有許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刑紀錄,之前曾違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3頁,受刑人對於附表8罪刑求處定執行刑4年有期徒刑,相當於只有附表編號4、5曾經定執行刑8月有期徒刑,加計編號7,共3罪之刑度,顯然不足採信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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