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0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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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鑫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送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78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暴力危險評估、再犯可能性評估、STATIC-99量表、MnSOST-R量表及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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