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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哲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哲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哲宜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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