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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臺北監獄STATIC-99and RRASOR等量表、臺北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初階治療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所犯係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
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
㈢量表Static-99:中低;
㈣量表MnSOST-R: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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