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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伯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伯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伯榕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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