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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沂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沂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沂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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